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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新《劳动合同法》企业如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7-7-17,作者:边长勇 ,访问人数: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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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一般都是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就可以,而新法明确规定,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潜台词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就不能通过。”韩智力说

  在新《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的第二天,一家中央级的媒体企业高层就开始急匆匆寻找对策。

  在这家媒体中,存在三个层次的用工制度:正式工,拥有正式事业编制的员工;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员工,如众多知名栏目的制片人;临时工,这类员工数量最多,单位没有同他们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医疗、失业、养老等最基本保险一个都没有。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家媒体将面临严峻的法律挑战: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将成立事实劳动关系,须依法缴纳保险不说,还将为员工付出两倍的工资,一年后将被视为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义务条款,新法规条件下则成为责任条款,”《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制部法制事务中心主任韩智力表示。这种更倾向于员工的改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并不止这一处,这是一部被认为总体更倾向保护员工的法律。

  建立或改革工会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来说,建立工会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韩智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大多数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一般都是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就可以,而新法明确规定,须“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新《劳动合同法》并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如何处理。这并不是法律制定者的疏忽,而是潜台词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就不能通过。”韩智力说。

  在新法中,涉及工会者还有其他多条条款。

  “此时与以往相比,工会的成立更加必需且势在必行,”美世咨询报告如此建议。不过,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还没有建立工会,而且很多企业还存在着工会是对抗者的错误认识。

  韩智力提醒说,企业应该明白,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自己更有好处,如果成为对抗关系,企业在处理很多问题时都很麻烦。

  当然,新法明确了工会很多权利,但是也加重了它的职责,可现在很多工会离行使职责还有一定距离,例如不少工会主席是由HR总监或者副总裁兼任,很难代表工人真正介入劳动关系协调,改革是他们必须面对的。

  加强证据意识

  HR部门必须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务人士的意见是,如果公示没有证据支持,将有可能使公司在未来的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旷工三天的女工即将遭到开除,因为《员工手册》中已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但在劳动仲裁中,该女工明确表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送达给自己。虽然《员工手册》已经在企业公示栏中公示,组织专门会议学习过,但企业最后还是输掉了这场仲裁,因为企业不能向仲裁庭提供明确证明女工知晓《员工手册》的证据。

  大多数企业的大多数制度出台时并没有公示,或者错误公示。不少企业往往采取开会宣读的方式公布制度,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比如食堂的小黑板、走廊中的公示栏、公司内部网络,这都不能保证每个员工都知晓公司的公示内容。韩智力的建议是,采用签收表制度,如果采用电子邮件,须明确让员工回复。

   同时,人力资源决策流程必须明确和正确。

  目前,以绩效考核为标准的企业,往往执行末位淘汰制度,现在执行这种政策的企业,要求在流程或者证据方面更加严谨。新法明确要求在淘汰员工时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并不是HR一个部门的事情,业务主管也有这样的责任,所以这可能是最大的挑战,各种规章制度不仅要公示,而且要告诉他们如何去执行,放到业务主管的责任中,我觉得这是最难的。”新浪人力资源总监段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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