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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新闻服务出台新规定 涉及外资应先报审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5-9-27, 作者:, 访问人数:370

 
   
   
     
 


    设立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需先行报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我国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规章。 

    《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 
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根据这个《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二类是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第三类是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其中,设立前两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看点 

    涉及外资应先行报审 

    新《规定》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出了明确限制。 

    新《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禁区 

    新规定划出十一处禁区 

    新《规定》在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同之前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相比,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新出现的内容。 

    ■罚则 

    违规者可被罚三万 

    新《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新《规定》指出,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对于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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