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一下      忘记密码? 帮助    
  中华品牌管理网 资讯  
 
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  课 程  |  公开课程  |  院校研修  |  企业内训  |  推荐课程  |  文       库  |  市场营销  |  品牌管理  |  企业管理  |  人力资源  |
     |  服 务  |  专家专栏  |  机构黄页  |  行业资讯  |  每周专题  |  资料下载  |  学习产品  |  论坛社区  |  会员注册  |  首       页   |
 
企业管理培训
    
搜 索:
 
关键字:  
更多需求在此提交
近期推荐课程
· 大客户销售与营销...
· 企业招聘、绩效考...
· TTT-培训师培训
· 岗位分析、绩效考...
· 2008年新准则...
· 孙路弘-优势营销管理
· 专业秘书/助理和...
· 2008年新准则...
· 全面预算管理及精...
· 《专业幻灯片PP...
· 非财务经理的财务...
· 新产品研发流程优...
· 新税法与其配套政...
· 周云-仓储库存与...
· 工厂成本控制与价值分析
    本周点击排行
 
      你的位置:首页 > 资讯
 

税务总局:向灾区捐赠涉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5-23, 作者:李雁争, 访问人数:717

 
   
   
     
 

受灾群众搭建防震棚新华社图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提醒,个人捐款时应索要捐款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措施。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还要求,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捐赠可以做到全额扣除,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相关文章
 
 
评论-另一种力量:胡润公布民企..
 
   
导航: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合作方式  法律声明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文字站点  回到首页
邮箱:160@chinabm.net.cn   MSN:szchinabm@hotmail.com  QQ:153437127
电话:0755-86174185  86174196 传真:61624059 169@chinabm.net.cn
中文网络实名:中华品牌管理网  粤ICP备05019980.号.
.
... 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