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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深圳、东莞、广州、北京、上海、苏州)

>>此课程已过期,查看近期开课计划 人气:733

 
举办时间:2008-05-23 课时安排:1天 课程编号:13315
举办地点:东莞 培训类型:人力资源 会务组织:中华品牌管理网
课程特色与背景
 
    国务院于2008年5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20号!

    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即将颁布并实施。 经过多次讨论修正,条款内容基本上已经确定,对《劳动合同法》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做出了补充规定。

    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提前掌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深层次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技巧,对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至关重要。

    课程特点
    本课程与其它的劳动合同法培训相比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

1、本课程不像其它《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一样讲述枯燥的法律理论浪费学员宝贵的时间,我们讲述的都是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

2、我们不会逐条的解读法律条文,我们深知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因此,我们90%以上的内容是在讲述重要法条背后的操作细节,这些,才是企业参加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的真正意义所在;

3、我们有着长期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更深刻了解企业需要的是什么,我们针对企业的用工管理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提供可操作性极强的应对措施和应对技巧,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处理不再被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课程大纲
 
1、08年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08年后是否还有效?违约金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如何留住核心员工?

2、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条件?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4、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续签合同仍留在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续订合同?

6、连续工作年限中间中断了多长时间才不再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或者在合同到期延长合同期限的,算不算续订合同?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解除或者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什么漏洞?

1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如何确定?用人单位能否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11、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注意一些什么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是什么关系?可否在这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5、用人单位因产业政策调整、贸易摩擦、食品安全等客观经济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否裁员?

16、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该一个月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是按照当月工资计算,还是上月工资、或者是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17、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是否还需支付补偿金?

1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的,是否可以解除、终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是否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

20、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2、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3、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6、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岗位?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

2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自设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28、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0、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的风险以及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课程主讲
 
    梁艳松先生
    我国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北京大学特聘教授;

    梁艳松先生曾多年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风险有深刻的了解,从事法律工作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700余件(包括个人、企业),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海南、辽南、云南、江西等地,对各地劳动地方法规有较深的了解,对劳动法有很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并被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受聘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被多家公司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法专业顾问。并长期受邀作为讲师,对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从业者进行劳动法培训。受湖南省人事厅邀请,对该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进行培训。接受过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深圳电视台、荷兰国家电视台、劳动保障报、南华早报、北京娱乐信报、第一财经、法制早报等多家主流媒体的采访,并被新浪网等十余家网络媒体大量转载。
  
    梁先生曾为以下客户提供服务
    可口可乐、海尔集团、SONY(中国)、摩托罗拉(中国)、PHILIP、国际优孚尔(美国)、联想集团、 戴尔、三泰电子、美国半导体、安捷伦、北京正豪办公大厦、赛孚耐网络技术(美国)有限公司、 AXAIR加湿系统、特莫瓦特、玛斯特系统工程、圣艾尔普环保设备、国锐房地产开发、蓝地一族服装服饰、万邦食品、易美易家家具、金地伟业科技、厦门南洋模特、艾威点文化、中国海洋物资公司、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中国电源协会、北京香山医院、西安杨森制药、上海强生制药、北大药业、中华商务网、中华英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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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对象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人事经理、工会干部及负责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企业法律顾问等。

备         注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
举办时间:2008年05月23日
举办地点:东莞
课程费用:1000元/人(含讲义、午餐、茶水、纸笔等)


  • 报名方式一:电话登记 --> 发出上课确认函 --> 转帐报名
  • 报名方式二:下载报名表,填写后传真至 0755-61624059
  • 电 话:(深圳)0755-86174185、 86174196、 13714519805
                (北京)010-51657186 (上海)021-51879301
  • 传 真:0755-86174196
  • 邮 箱:kf@chinabm.net.cn
  • 中华品牌管理网 www.cnbm.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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