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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1-23 8:16:55, 作者: 王思鲁   , 访问人数: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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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公司公关部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承认,胡新宇在病发前曾长期连续加班。2006年4月初,胡新宇即出现身体不适,2006年4月28日,胡开始咳嗽、发烧,次日被转送到深圳北大医院。2006年5月2日,经医生拍片诊断为肺炎,2006年5月28日夜,胡由肺炎转为脑膜炎不幸病发死亡。

  “目前,医生尚未找到胡新宇的病原体。”该工作人员称,主治医生暂不能确定胡就是长期加班累死的,即过劳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长期连续加班是导致胡发病的诱因。(参见“长期连续加班导致劳累过度华为一员工发病身亡”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6/2006-06-02/8/738622.shtml)

  “用生命加班”,这是对这起悲剧的真实写照。员工“过劳死”,如此触及生命底线的举动,实非企业所愿,但是,为了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求得“一席之地”,企业也不得不将生存的压力部分“转嫁”到员工的身上,但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与质疑。因此,在确保员工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理开发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是每个企业HR的“必修课”。

  (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工资支付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劳动合同法》对欠薪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新法为了制约企业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特地为员工讨薪开通了“绿色通道”,规定了员工讨薪的支付令制度。

  支付令制度。对此,其实只要企业提出异议,支付令也无法发挥作用。但是,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欠薪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欠薪成本较之新法颁布之前,已经是大幅增加,因此,企业应注意,尽量避免欠薪的情况出现。

  2、加班=免费午餐?当心被噎着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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