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一下      忘记密码? 帮助    
  中华品牌管理网 文库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  课 程  |  公开课程  |  院校研修  |  企业内训  |  推荐课程  |  文       库  |  市场营销  |  品牌管理  |  企业管理  |  人力资源  |
     |  服 务  |  专家专栏  |  机构黄页  |  行业资讯  |  每周专题  |  资料下载  |  学习产品  |  论坛社区  |  会员注册  |  首       页   |
 
企业管理培训
    品牌管理   营销管理   企业管理   人力资本     
搜 索:
 
关键字:  
更多需求在此提交
近期推荐课程
· 柔性生产计划与排程管理
· 金融危机下企业风...
· 2008年新准则...
· 全面生产设备维护...
· 品牌管理实战特训班
· 生产流程与库存管理
· 大客户销售与营销...
· 从传统IE到现代...
· 专业秘书/助理和...
· 资本的力量
· 张守春-3E薪资...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 TTT企业内部讲师训练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 中国公众演说特训...
    本周点击排行
    论坛精华
      您的位置:首页 > 文库 > 企业管理 > 战略管理
加入收藏】【告诉好友
 

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1-23 8:16:55, 作者: 王思鲁   , 访问人数:6343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页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新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相较于《劳动法》,已有所改变,新法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纪律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从必备条款改为约定条款。对此,企业必须尽快适应新法的规定,以应对新的挑战。

  2、长约?短约?请三思而后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相对于《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法的规定,使企业不再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主动权。这与新法引导企业与员工订立长期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有关。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在新法模式下,的确不简单。面对此问题,企业HR可遵循以下原则:

  ①综合考量员工的年龄、性别、身体以及技能因素,合理安排劳动合同期限;

  ②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辅,根据不同需要,综合运用三种合同;

  ③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者技能需求的差异,选择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既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3、切莫让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这把利剑悬在你的头顶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合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使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若因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而诉诸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十有八九都会败诉,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尽量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最好时能够聘请专业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起草劳动合同。
上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页  下页

 
   
   
 
相关文章
 
 
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 2008新劳动合同法:中国人力..
专家驳斥“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 IT业撞上新《劳动合同法》:好..
   
   
导航: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合作方式  法律声明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文字站点  回到首页
邮箱:160@chinabm.net.cn   MSN:szchinabm@hotmail.com  QQ:153437127
电话:0755-86174185  86174196 传真:61624059 169@chinabm.net.cn
中文网络实名:中华品牌管理网  粤ICP备05019980.号.
.
... 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