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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1-23 8:16:55, 作者: 王思鲁   , 访问人数: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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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谁动了我们的奶酪——重新审视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

  【真实再现】

  山东农民工徐延格自1995年2月29日起开始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打工,具体工作就是搬货、理货。2004年5月,肯德基在仓储办公室的墙上贴了一张公告,内容为仓储员工要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不与时代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被肯德基辞退。

  2004年5月20日,在肯德基的要求下,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徐延格与时代桥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徐延格仍然在肯德基处工作。

  2005年10月12日,肯德基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为由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公司。10月12日时代桥公司与徐延格解除劳动关系。

  徐延格认为自己在肯德基连续工作11年,应当是肯德基的员工,即使解除劳动合同,肯德基也应当按11年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肯德基认为徐延格是时代桥公司派遣的员工,与肯德基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任何补偿。(参见“肯德基劳务派遣案引发的思考”http://www.shlaodong.com/lswz/20070404/152622.htm)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专节的规定,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备受企业青睐。但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采取此两种用工方式,已不再是企业降低劳动用工成本的“上上之策”。如何重新审视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法律风险,穿越现有的障碍,以实现灵活用工?不用着急,待我们为你深入剖析。

  (一)劳务派遣,不再如此轻易

  1、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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