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一下      忘记密码? 帮助    
  中华品牌管理网 文库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  课 程  |  公开课程  |  院校研修  |  企业内训  |  推荐课程  |  文       库  |  市场营销  |  品牌管理  |  企业管理  |  人力资源  |
     |  服 务  |  专家专栏  |  机构黄页  |  行业资讯  |  每周专题  |  资料下载  |  学习产品  |  论坛社区  |  会员注册  |  首       页   |
 
企业管理培训
    品牌管理   营销管理   企业管理   人力资本     
搜 索:
 
关键字:  
更多需求在此提交
近期推荐课程
· 柔性生产计划与排程管理
· 金融危机下企业风...
· 2008年新准则...
· 全面生产设备维护...
· 品牌管理实战特训班
· 生产流程与库存管理
· 大客户销售与营销...
· 从传统IE到现代...
· 专业秘书/助理和...
· 资本的力量
· 张守春-3E薪资...
·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 TTT企业内部讲师训练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 中国公众演说特训...
    本周点击排行
    论坛精华
      您的位置:首页 > 文库 > 企业管理 > 战略管理
加入收藏】【告诉好友
 

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1-23 8:16:55, 作者: 王思鲁   , 访问人数:6325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页  
  

  2004年11月14日,在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上,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刘志刚,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的招聘人员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05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其编造的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英语水平等个人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2004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并未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

  2005年2月2日,被告人刘志刚再次向该学院要求上述待遇时,被该学院保卫处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回40630元及分配给刘志刚的住房一套,已发还被骗单位。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定刘志刚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一审宣判后,刘志刚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了一审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参见“虚报文凭构成诈骗罪‘北大博士’刘志刚终审诉”)

  这是一起因员工谎报学历,虚构工作经历,诈骗用人单位的真实案例。虽然最终用人单位追回了经济损失,诈骗者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成本却“沉没”了。那么,为了不至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叶障目”而身陷法律风险的“激流”当中,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第一次亲密接触——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了解员工的哪些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

  由该条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并非全然不受限制,该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缔结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回答,言外之意,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劳动者有权保持沉默。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情况,而至于婚姻状况、有无异性朋友、女性是否怀孕等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用人单位一般无权过问,用人单位若“咄咄逼人”,劳动者不但有权拒绝回答,而且,一旦诉诸法院,用人单位更是得不偿失。

  但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好好利用该知情权,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减少各种可能的法律风险,而对于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核实的员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在避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
上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页  下页

 
   
   
 
相关文章
 
 
原罪:权利格局的失衡以及权力魔.. 2008新劳动合同法:中国人力..
专家驳斥“劳动合同法搞垮中国经.. IT业撞上新《劳动合同法》:好..
   
   
导航: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合作方式  法律声明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文字站点  回到首页
邮箱:160@chinabm.net.cn   MSN:szchinabm@hotmail.com  QQ:153437127
电话:0755-86174185  86174196 传真:61624059 169@chinabm.net.cn
中文网络实名:中华品牌管理网  粤ICP备05019980.号.
.
... 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