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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1-23 8:16:55, 作者: 王思鲁   , 访问人数: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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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①企业辞退员工,应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②解除合同,企业要即时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企业辞退员工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关于程序方面的一些规定,以防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辞退决定无效。

  3、当员工与你说再见时——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知

  (1)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便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仍处在试用期,则员工提前3日通知企业,便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与先前的法律规定不同,原先的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个变化,企业要注意,以限制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职。

  (2)员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因为,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即便是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也须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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