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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中华品牌管理网2008-1-23 8:16:55, 作者: 王思鲁   , 访问人数: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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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辞退员工作出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条款分别对应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

  企业按以上三种情况辞退员工,具体要求有所不同:

  ①就过失性辞退而言,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企业便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也不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无需因此向被辞退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②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辞退员工,即非过失性辞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关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若非过失辞退员工,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③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进行经济性裁员,除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外,若有《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留用人员,企业在裁员时必须优先保留,而且,与非过失性辞退一样,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过失性辞退企业具体操作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企业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的六种情形。对于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较先前的《劳动法》,增加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是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在试用期内,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十分重要,对此,企业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将其向员工公示并以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规章制度要合法而且详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在证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③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重大损害”,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企业应予以明确,尽量避免“泛泛而谈”,从而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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