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亟待调整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公共财政支出、促进廉政建设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除了一个《政府采购法》之外,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配套法规出台,这使得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了合同的定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但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改变,而《政府采购法》对合同履行方面只是说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如果合同经双方协商变更了,前面的合同定立制度就空洞化了。”于安说。
“《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三年了,该做一些修改和调整了。”刘慧院长认为,按说一部新出台的法规,应该在3年之内,对全国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再做一些调整,毕竟我国的经济和行政管理目前变化的速度还是很快的,有些观念和工作方式也在变化。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是利大还是弊大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5月16日透露说,中国将在2007年12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开始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谈判。加入这个协定后,中国政府的采购市场将全面向外开放。
虽然中国还没有加入GPA,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仍没有起到一定的保护“国货”作用,如果一旦加入了GPA,中国政府的采购市场将全面向外开放,“国货”是否就更没有了出头之日了?
“中国加入GPA,本身也是跟世界接轨,这样可使政府采购更加透明化,也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整体来说是有利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在现在加入GPA的国家中,基本都是发达国家,即“富人俱乐部”,而发展中国家很少加入。
“我国在加入WTO的时候,曾经做过承诺,要在加入WTO之后,尽快开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既然有了承诺,就应信守诺言。而且从长远发展来说,加入GPA对中国还是有利的。”刘慧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加入后特别是对政府管理的开放、透明和防止腐败都有利,这也是承诺尽快考虑加入GPA的原因。
于安教授特别向《中国经济周刊》强调说,我国目前需要有一个更开放的国际环境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这是中国的经验所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GPA是出于中国自己的利益,不是给别人看的。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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