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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品牌管理网,
2008-2-26 9:23:40,
作者:
管政
,
访问人数: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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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
(一)实施工效挂钩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两个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集团企业在与国家总挂总提的范围内,通过对挂钩企业分提数的调整变化,实现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与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分提数总和平衡。
3、各企业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以后年度不能补提。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集团企业制定的考核奖惩办法提取工资总额。
(二)某省国有集团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
1、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两部分组成。
2、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1)全省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2)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3)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4)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省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3、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4、薪酬浮动系数根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5、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下属公司,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省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下属公司,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中华品牌管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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